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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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政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11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各為貳點參零玖捌公克、零點玖伍玖玖公克、零點玖參柒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政翔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3月8日下午6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新驛旅店3樓某客房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放在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其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9日下午2時1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為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警員盤查查獲,並當場查扣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各為毛重2.66公克,驗餘淨重2.3098公克;毛重1.15公克,驗餘淨重0.9599公克;毛重1.14公克,驗餘淨重0.9378公克),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而該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參。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惟被告於107年3月9日,為警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4月1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107年度毒偵字第1148號卷第59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此外,復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07年3月9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毒品及初驗照片共6張、107年度安保字第83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7年度毒偵字第1148號卷第10頁至第11頁、第17頁至第19頁、第58頁)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屬實,應予准許。至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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