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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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判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判字第201號聲請人 蔡芳芸 被告 張啓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7年12月7日以107年度上聲議字第9723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
597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明定聲請交付審判之案件,聲請人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其目的即在藉由具法律專業之律師細研聲請交付審判之必要性,以免濫訴,故於提出聲請時即應委任律師,如有欠缺,自屬不可補正,法院應認其聲請程序不合法,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蔡芳芸因被告張啓文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7年12月7日以107年度上聲議字第9723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597號),而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惟其未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此有交付審判狀1份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本件聲請程序不合法,且屬不能補正,應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許菁樺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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