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三一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立聯合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八一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李文賢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駿璧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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