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偽造切結書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一二號聲請人 陳淑香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陳重宏 與被上訴人 顏碧珍 間請求撤銷偽造切結書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一號),經本院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吳惠郁法官謝碧莉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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