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二六號聲請人 李宜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丁雅彬 即彬勝企業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吳謀焰法官詹文馨法官吳光釗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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