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8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林孟柔 債務人 王耀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零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貸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原契約為信貸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30日與聲請人訂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雙方約定於98年12月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㈢、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5月19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7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㈣、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30日與聲請人訂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雙方約定於98年12月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㈤、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5月16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7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58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序號│(新臺幣)││││式│├──┼─────┼─────┼─────┼─────┼─────┤│001│122,506元│王耀德│自民國9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5月20日起││之8.88││││││││├──┼─────┼─────┼─────┼─────┼─────┤│002│133,578元│王耀德│自民國9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月15日起││12.88││││││││└──┴─────┴─────┴─────┴─────┴─────┘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序號│││日│日│方式│├──┼─────┼─────┼─────┼─────┼─────┤│001│122,506元│王耀德│自民國95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6月21日起││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133,578元│王耀德│自民國95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6月18日起││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