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查扣之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鑑定結果認具殺傷力;查扣口徑9MM制式子彈11顆,經送鑑定試射4顆,認具殺傷力;口徑0.38吋制式子彈3顆,經送鑑定試射1顆,認具殺傷力;口徑6.35MM制式子彈2顆,經送鑑定試射1顆,認具殺傷力;口徑12GAUG
E制式霰彈(聲請書誤載為「散彈」)5顆,經送鑑定試射
2顆,認具殺傷力;惟因未發現涉案之人,業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他字第5179號案件簽結在案,然扣案之上開槍、彈尚未處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而屬違禁物,上開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違禁物,應另依上開刑法規定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參照)。是於查無任何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如查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或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等),倘案內仍扣有違禁物,應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甚明。
三、經查,本件係因民眾 陳志豪 於民國102年7月18日上午8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地下停車場車台基柱後方,拾獲塑膠袋2只,內有上開扣案物等,經警查驗採證後,猶無法獲悉違禁物之持有人,有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現場照片30張附卷可佐。又上開槍、彈經送鑑定結果,認均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8月1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見他卷第15頁至第19頁)在卷足證;故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扣案經鑑定試射後之子彈6顆及霰彈2顆,均已因擊發而失其結構及性能,已失違禁物之性質,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即有未恰,爰依法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宜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附表│├──┬───────┬─────────────────┬───────────┤│編號│名稱及數量│鑑定結果│鑑定函號│├──┼───────┼─────────────────┼───────────┤│1│改造手槍1枝(│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枝管制編號:│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102年8月1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0000000000號鑑定書│├──┼───────┼─────────────────┼───────────┤│2│子彈7顆(原扣│認均係口徑9mm制式子彈,採樣4顆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案11顆,採樣4│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02年8月12日刑鑑字第│││顆試射)││0000000000號鑑定書│├──┼───────┼─────────────────┼───────────┤│3│子彈2顆(原扣│認均係口徑0.38吋制式子彈,採樣1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案3顆,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02年8月12日刑鑑字第│││試射)││0000000000號鑑定書│├──┼───────┼─────────────────┼───────────┤│4│子彈1顆(原扣│認均係口徑6.35mm制式子彈,採樣1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案2顆,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02年8月12日刑鑑字第│││試射)││0000000000號鑑定書│├──┼───────┼─────────────────┼───────────┤│5│霰彈3顆(原扣│認均係口徑12GAUGE制式霰彈,採樣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案5顆,採樣2│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02年8月12日刑鑑字第│││顆試射)││0000000000號鑑定書│└──┴───────┴─────────────────┴───────────┘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