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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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興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興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興富(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編號2至3、編號4至17所示之罪,分別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6年4月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此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再者,受刑人本案所犯有得易科罰金(即編號1至3)及不得易科罰金(即編號4至18)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07年8月30日聲請狀1份附卷為憑。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5月+8月+6年4月+7月=8年),再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分別為竊盜、施用毒品、贓物)及相隔時間(集中於106年9至10月間)、受刑人之年齡、日後尚有賦歸社會之必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1日│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0月02日│106年09月29日│106年09月29日││(民國)││││├────────┼───────────┼───────────┼──────────┤││││││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18023號│21408號、107年度偵字第│第21408號、107年度偵││││418號│字第41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4139號│107年度易字第41號│107年度易字第4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1月18日│107年02月27日│107年02月2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4139號│107年度易字第41號│107年度易字第41號││││││││├────┼───────────┼───────────┼──────────┤│判決│判決│107年02月13日│107年03月27日│107年03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2、3,曾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09月22日│106年09月23日│106年09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9377、19383、19384、│19377、19383、19384、│19377、19383、19384、│││19407、20632、20633、│19407、20632、20633、│19407、20632、20633、│││20987、17700、17850、│20987、17700、17850、│20987、17700、17850、│││18268號、106年度毒偵字│18268號、106年度毒偵字│1826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920、3942、4500號│第3920、3942、4500號│第3920、3942、450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107年度審訴第59號│107年度審訴第59號│107年度審訴第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2月23日│107年02月23日│107年02月23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107年度審訴第59號│107年度審訴第59號│107年度審訴第59號││├────┼───────────┼───────────┼───────────┤││判決│107年03月27日│107年03月27日│107年03月27日││判決│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至17,曾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09月24日│106年09月27日│106年09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9377、19383、19384、│19377、19383、19384、│19377、19383、19384、│││19407、20632、20633、│19407、20632、20633、│19407、20632、20633、│││20987、17700、17850、│20987、17700、17850、│20987、17700、17850、│││18268號、106年度毒偵字│18268號、106年度毒偵字│1826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920、3942、4500號│第3920、3942、4500號│第3920、3942、450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107年度審訴第59號│107年度審訴第59號│107年度審訴第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2月23日│107年02月23日│107年02月23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107年度審訴第59號│107年度審訴第59號│107年度審訴第59號││├────┼───────────┼───────────┼───────────┤││判決│107年03月27日│107年03月27日│107年03月27日││判決│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至17,曾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01日│106年09月22日│106年10月0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9377、19383、19384、│19377、19383、19384、│19377、19383、19384、│││19407、20632、20633、│19407、20632、20633、│19407、20632、20633、│││20987、17700、17850、│20987、17700、17850、│20987、17700、17850、│││18268號、106年度毒偵字│18268號、106年度毒偵字│1826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920、3942、4500號│第3920、3942、4500號│第3920、3942、450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107年度審訴第59號│107年度審訴第59號│107年度審訴第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2月23日│107年02月23日│107年02月23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107年度審訴第59號│107年度審訴第59號│107年度審訴第59號││├────┼───────────┼───────────┼───────────┤││判決│107年03月27日│107年03月27日│107年03月27日││判決│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至17,曾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13│14│15│├────────┼───────────┼───────────┼───────────┤│罪名│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09月25日│106年09月27日│106年10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9377、19383、19384、│19377、19383、19384、│19377、19383、19384、│││19407、20632、20633、│19407、20632、20633、│19407、20632、20633、│││20987、17700、17850、│20987、17700、17850、│20987、17700、17850、│││18268號、106年度毒偵字│18268號、106年度毒偵字│1826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920、3942、4500號│第3920、3942、4500號│第3920、3942、450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107年度審訴第59號│107年度審訴第59號│107年度審訴第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2月23日│107年02月23日│107年02月23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107年度審訴第59號│107年度審訴第59號│107年度審訴第59號││├────┼───────────┼───────────┼───────────┤││判決│107年03月27日│107年03月27日│107年03月27日││判決│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至17,曾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08日│106年10月03日│106年09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19377、19383、19384、│19377、19383、19384、│第305號│││19407、20632、20633、│19407、20632、20633、││││20987、17700、17850、│20987、17700、17850、││││18268號、106年度毒偵字│1826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920、3942、4500號│第3920、3942、450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107年度審訴第69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107年度審訴第59號│107年度審訴第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2月23日│107年02月23日│107年06月22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107年度審訴第69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101號│││││107年度審訴第59號│107年度審訴第59號│││├────┼───────────┼───────────┼───────────┤││判決│107年03月27日│107年03月27日│107年07月17日││判決│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至17,曾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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