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69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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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692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戴嘉秀
       黃盈誠
被   告  朱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捌萬零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0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合計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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