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485號
原 告 郭哲成
訴訟代理人 許燦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正三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31、32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
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二、系爭土地其上如有其他建號建物,應提出該建物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
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三、應提出被告(即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或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被告年籍有變動,應予註明;如
被告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
此補正正確被告之姓名、住所、身分證字號。
四、請提出被告漁寮天和宮之非法人團體之相關證明影本(即寺
廟登記證明、現任管理人證明)及現管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
五、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聯外道路等現狀及使用情形,
請以地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繕本不用檢附登記謄本及戶籍謄本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