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4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信輝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2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信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施信輝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附表:受刑人施信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對於女子以強暴,而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猥褻之行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9月11日│100年7月30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0年度偵緝│雲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92號│字第132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侵訴字第27號│100年度訴字第8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5日│100年11月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侵訴字第27號│100年度訴字第838號││決├────┼──────────┼──────────┤││判決確定│100年10月28日│100年11月2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577號│第27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