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33號原告 方榮灃 被告賢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瑞林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捌萬陸仟肆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伍佰零壹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尚欠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