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216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被告 王聖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送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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