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574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陳得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仲伸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1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