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一號
原告東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縣○○鄉○○路○段○○○巷○號法定代理人 紀秀春 訴訟代理人戊○○律師被告甲○○
乙○○丁○○丙○○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審判長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