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3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3072號聲請人己○○即 蔡黃玲 美聲請人甲○○即 蔡黃玲美 聲請人乙○○即蔡黃玲美聲請人戊○○即蔡黃玲美聲請人丙○○即蔡黃玲美聲請人丁○○即蔡黃玲美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之聲請人為己○○一人或是全體繼承人;如為己○○一人,應提出全體繼承人簽章同意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載明公示催告之標的為何一繼承人繼承。)
二、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補足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藉謄本資料。
四、被繼承人除戶戶謄。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