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高群裝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武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新茂 等50人間請求返還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79,661元,應繳裁判費為120,0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