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476號
原告 沈慶京
上列原告沈慶京因與被告 林秉文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港幣貳億貳仟玖佰玖拾伍萬元(折合新臺幣玖億參仟肆佰零伍萬陸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佰參拾壹萬肆仟貳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