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9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933號

原告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林玉華

被告 賴香菱 (遷出國外)

劉賴春菱

賴秋菱

賴冬菱

賴啓洹

賴丁麗雲

賴曼菱 (出境)

林煌正

林靜秋

林宗正

林靜嘉

林文正

林浩正

林靜圓

上7人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

複代理人 廖宜溱 律師

陳曉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時,郵政機關就被告劉賴春菱之送達,並未依址送達,而係轉送至臺北榮星○○○000○○○,復因招領逾期而退回本院,對被告劉賴春菱之送達並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15日上午9時58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洪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