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34號聲請人 陳正宗 代理人 林佳緯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68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說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及說明聲請人債務之發生原因。並請詳細「具體說明」與最大債權銀行無法達成調解之原因為何。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略)。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2年11月11日起至104年11月10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
㈠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㈡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㈢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六、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
⒈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⒉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
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⒋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並
就「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提出股票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⒌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⒍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⒎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即自102年11月11日起至104年11月10日止):
⒈請提出104年1月至11月之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袋、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等證明文件。
⒉另有其他兼職收入、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等相關證明文件。
⒊請提出聲請人99至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⒋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入不敷出下,是否有親友接濟?若有,請詳列每月領取之金額,並提出切結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⒈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
票段數、駕駛汽機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⒉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
申報書)⒊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⒋現住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係基於何法律關係居住於上
址?倘係為租賃關係,應說明是否與他人共同分擔租金、水、電、瓦斯費,每人應分擔金額為若干,並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款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八、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九、請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十、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自己、依法受其扶養之人)」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一、陳報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二、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三、聲請人已陳報本院104年度司執字34382號強制執行事件,請說明該執行案件進行之進度為何、自何時開始扣薪,及迄今已遭扣薪之總金額、各期金額各為何,並請以列表方式詳列之,及提出執行命令、相關扣薪等證明文件。
十四、陳報聲請人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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