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612號聲請人 邱琳惠邱垂麟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 邱美 菱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 邱美菱 部分有無代位繼承之可能。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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