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20號原告 鄭嘉仁 被告 黃誠志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1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鄧希賢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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