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4號抗告人即原告 姚億宏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李睿洋 訴訟代理人 詹傑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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