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656號聲請人 周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蔡斐雯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林倚欣 板信商業銀行雙園分行111年4月15日28,890元S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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