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4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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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45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文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文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文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邱文賓前①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637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681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3月29日以101年度上訴字第55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共12罪),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3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④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
101年4月27日以101年度易字第94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共2罪)確定;前揭①至④案之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0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自
100年6月1日入監執行(執行指揮書起算日為101年5月10日)。嗣受刑人於105年10月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8年8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4日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6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473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刑事庭第十七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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