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4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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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4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
105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志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一)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5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二)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86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三)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531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四)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97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五)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05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六)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149號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七)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5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一)至(六)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8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並與前揭(七)所示案件接續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年1月1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1月27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7
85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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