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 何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金埤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金埤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2,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1,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二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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