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552號聲請人 蔡勝輝
蔡木盛 蔡木榮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備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 蔡林敏 於民國92年9月17日死亡,其死亡時之最後住所地為臺南縣白河鎮○○里0鄰○○○00號,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依前揭說明,尚有未合,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