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資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 蔡永取 被告 黃綉雱 被告 葉武光 被告 郭坤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綉雱、葉武光、郭坤福間請求返還合夥資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