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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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 王樑材 被告 蘇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請求移轉之標的即嘉義市○○里○○路○○巷○號之房屋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45,400元,有該房屋課稅明細在卷可稽,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佳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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