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32號原告 盧立華 被告 李瑞裕
柯采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4,000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詩涵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108年1月公告現值20,7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60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為3分之1=1,1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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