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97號原告乙○○被告丁○○
甲○○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35,000元(依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6286號返還借款執行事件鑑定之市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