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51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字第51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