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更正本院於民國97年
8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7年度北簡字第24416號判決主文第1項所命聲請人
即被告給付違約金部分,核與原告起訴狀所載相符,並無顯
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核與上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