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振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振隆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蔡振隆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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