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書記官許麗汝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