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07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二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206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按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利用在桃園縣○○鄉○○路○段○○○號乙○○所開設之來來自助餐店內工作之機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民國91年10月22日晚間7時10分許,竊取店中收銀機內之零錢共新台幣(下同)1200元,於翌日晚間7時10分許,在同一收銀機內竊取3000元,於同年11月8日晚間7時30分許,在桃園縣○○鄉○○路○段○○○號對面停車場,以自備之鑰匙竊取乙○○所有車牌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得手後均供己使用。嗣於91年11月9日下午3時許,在桃園縣○○鄉○○村○○路旁,甲○○駕駛前開車輛時,為警當場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連續竊盜罪云云。
三、惟查,被告甲○○業已於94年6月27日死亡,有桃園縣大園鄉戶政事務所所檢附之被告甲○○戶籍謄本1件(參94年度他調字第4號第26頁)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周炳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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