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丙○○
被 告 己○○
甲○○ 住同上(
戊○○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一三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