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勞簡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簡上字第64號抗告人甲○○
號抗告人與相對人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月12日本院94年度勞簡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管靜怡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