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陳郁芬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12月31日將其收押,並於98年3月25日裁定自98年3月31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賴純慧
法官鄧希賢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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