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6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宋鳳芹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榮宗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彭秀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貳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依新臺幣每萬元以新臺幣壹拾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肆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