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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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董生碧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蕙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卓映初
林律丞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余展彰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孫珮瑜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莫兆鴻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周麗寬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麥康裕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丁駿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呂亮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毓璟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林志淵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耀輝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董生碧(原名: 董家駒 )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觀諸消債條例第133條之立法目的在避免債務人濫用清算程序以獲免責,並敦促有清償能力者,利用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而受免責,以保障債權人可受最低清償。又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從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2號裁定認定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總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新臺幣(下同)4萬8,000元,已逾本件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所獲分配總額0元,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而為不免責裁定。嗣聲請人努力繼續清償5萬元,已逾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4萬8,000元,且各債權人均已受償其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裁定自107年4月27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清算事件進行清算程序,並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而終止清算程序,復經本院於107年12月19日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2號裁定,認聲請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不免責事由,但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不免責事由而為不免責裁定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歷次消債案卷查核無訛。從而,聲請人前業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認定不應予免責確定,則其再依同條例第141條聲請本件免責,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審酌聲請人於裁定不應予免責確定後陸續清償債權人之金額是否已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及各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二)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以書面表示意見,並定於109年7月20日上午9時48分到場陳述意見,而債權人中除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未具狀亦未到場表示意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銀行)、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銀行)、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資管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資管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誠第二資管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誠第一資管公司)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不同意聲請人免責。其中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表示於107年12月19日後迄今共受償544元,聲請人於該行償還之金額雖已達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之數額,惟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仍屬未知,自不應准予聲請人免責之聲請;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表示聲請人於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2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繳納347元,應積極增加自身收入以維繫生活支出並償還欠款,而非透過清算程序脫免自身債務;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表示聲請人於107年12月19日後清償271元;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表示聲請人經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2號裁定不免責後,僅於108年9月4日還款135元,遑論清償至債權額之百分之20,並無還款誠意,且聲請人正值壯年,有工作能力,實應更勤勉工作,以設法解決債務,故不應予免責,另請本院詳查聲請人有無構成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表示聲請人於107年12月19日後已清償8,727元,請本院詳審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對聲請人所發生之債務裁定不予免責;債權人滙豐銀行表示自本院裁定聲請人清算不免責後迄今,聲請人所清償之數額共計1,044元,已達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所定受償金額1,003元;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中小企銀)表示聲請人於107年12月19日後共清償7,880元;債權人富邦資管公司表示聲請人於107年12月19日後自行清償2,210元;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表示自107年12月19日後迄今僅受償4,929元,聲請人未清償全部債務,依法應不予免責;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表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受償192元;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表示聲請人於109年3、4、5月分別清償1,500元、1,500元、1,770元計4,770元,另請本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是否有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並調查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不免責事由,並為不免責之裁定;債權人聯邦銀行表示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之金額總計為755元;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表示自107年12月19日不免責裁定確定後迄今共受償404元;債權人元大資管公司表示聲請人自107年12月19日後償還648元;債權人永豐銀行表示聲請人自107年12月19日迄今總計清償292元;債權人華南銀行表示聲請人自107年12月19日後合計清償1萬3,846元;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管公司表示聲請人於107年12月19日後有再清償322元;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管公司表示聲請人於107年12月19日後有再清償332元;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公司)表示聲請人於109年6月4日償還1,528元;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表示其受償金額為352元,而本件難認聲請人已盡清償之能事,故應駁回其免責之聲請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104年12月15日起至106年12月14日止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4萬8,000元(計算式:48萬元-43萬2,000元=4萬8,000元),此經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2號裁定認定在案。
又本件債權人於上開清算程序中並未獲分配,業如前述。而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不免責後,繼續清償債務,各債權人合計受償5萬元,其中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受償271元、彰化銀行受償135元、國泰世華銀行受償192元、第一銀行受償4,770元(計算式:1,500+1,500+1,770=4,770)、華南銀行受償1萬3,846元、花旗銀行受償352元、滙豐銀行受償1,044元、臺灣中小企銀受償7,880元(計算式:1,500+1,500+1,500+1,500+1,880=7,880)、陽信銀行受償347元、聯邦銀行受償755元、遠東銀行受償544元、永豐銀行受償292元、玉山銀行受償404元、星展銀行受償742元、中信銀行受償4,929元(計算式:1,500+1,500+1,929=4,929)、台北富邦銀行受償8,727元(計算式:1,500+1,500+1,500+1,500+1,500+1,227=8,727)、滙誠第一資管公司受償332元、富邦資管公司受償2,210元、元大資管公司受償648元、良京公司受償1,258元、滙誠第二資管公司受償322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彰化銀行信用卡帳款繳款憑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第一商業銀行專用存款憑條、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蓋有花旗(台灣)銀行南京分行櫃員收付訖章之繳款單、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繳款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憑條、繳款人收執聯、聯邦銀行電子商務繳款申請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客戶收執聯、永豐銀行原始憑證、玉山銀行存款回條、星展銀行存入憑條、中國信託銀行代收業務繳款憑證、台北富邦銀行存入存根、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款憑條、元大銀行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存入憑條為證(見消債聲卷第49至63頁),其中所述良京公司受償之金額未逾該公司所陳報之數額(見消債聲卷第281頁),其餘則為債權人所不爭執(見消債聲卷第69、77、81、87、93、97至99、103、109、113至117、123、131、155、227、233、237、257、261、305頁),堪認聲請人所述屬實。再依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清算事件程序製作已確定之債權表(見司執消債清卷二第25至30頁),各債權人經確定之債權金額如附表所示,觀諸附表「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按債權比例計算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欄及「已受償金額」欄所示金額,足認聲請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已使全體債權人之受償金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金額,故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於法自屬有據。
(四)至債權人陽信銀行表示聲請人應積極增加自身收入以維繫生活支出並償還欠款,而非透過清算程序脫免自身債務;債權人彰化銀行表示聲請人經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2號裁定不免責後,僅還款135元,遑論清償至債權額之百分之20,並無還款誠意,且聲請人正值壯年,有工作能力,實應更勤勉工作,以設法解決債務,故不應予免責,另請本院詳查聲請人有無構成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請本院詳審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對聲請人所發生之債務裁定不予免責;債權人中信銀行表示聲請人未清償全部債務,依法應不予免責;債權人第一銀行請本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是否有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並調查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不免責事由,並為不免責之裁定;債權人花旗銀行表示本件難認聲請人已盡清償之能事,故應駁回其免責之聲請云云。惟按「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研究意見參照)。
據此,本件聲請人前因構成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確定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人於符合清償債權人金額達同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之要件,即得聲請免責。再者,該條之立法目的係在鼓勵聲請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是縱聲請人清償之金額未合於債權人主觀上之期待,其依法自得聲請免責,且於合於法定要件後,仍應予免責。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原則上僅就其有無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要件而為審查,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是債權人所執前開主張,洵非可採,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債務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同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規定之免責事由。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品蓉附表:
編號普通債權人債權總額(新臺幣)債權比例(四捨五入至百分比之小數點第四位)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按債權比例計算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應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已受償金額(新臺幣)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1萬2,743元0.5428%261元261元271元2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52萬5,689元9.5395%4,579元4,579元4,770元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635萬9,903元27.6915%1萬3,292元1萬3,292元1萬3,846元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5萬3,756元0.2694%129元129元135元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萬3,725元0.3836%184元184元192元6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萬5,091元0.7045%338元338元352元7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69萬2,364元15.7592%7,564元7,564元7,880元8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74萬2,863元2.0889%1,003元1,003元1,044元9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萬2,133元0.6947%333元333元347元10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8萬3,295元1.5105%725元725元755元1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2萬9,372元1.0886%523元523元544元12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6萬6,430元0.5837%280元280元292元1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萬9,853元0.8072%388元388元404元1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94萬2,766元9.8571%4,731元4,731元4,929元1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91萬8,416元17.4545%8,378元8,378元8,727元16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4萬9,000元1.4843%713元713元742元17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87萬545元0.663%318元318元332元18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80萬3,413元4.4198%2,122元2,122元2,210元19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70萬2,522元1.2966%622元622元648元20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30萬4,060元2.5164%1,208元1,208元1,258元21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84萬5,602元0.644%309元309元322元總計1億3,130萬3,541元100%4萬8,000元4萬8,000元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