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460號債權人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馨慧 非訟代理人 魏群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遠雄龍岡2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以及債務人遠雄龍岡2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遠雄龍岡2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