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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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41號聲請人 陳蔡明珠 聲請人蔡快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建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 蔡福來 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北市○○區○○路○○號,有卷附除戶謄本可參,是被繼承人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
依上開規定,則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