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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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原告馳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堅維 被告 馮宥潾 上列被告馮宥潾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3年度易緝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傅明華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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