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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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25號原告華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榮 被告 陳仁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南屯區,有民事起訴狀及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莊川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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