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433號原告 曾碧霞 被告 陳進發 被告 陳日月 (即失蹤人)財產管理人 張文輝 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