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金字第1號原告 朱興龍 訴訟代理人 莊瑞雲 被告 王志男 訴訟代理人 邢越 律師被告 駱升鴻
林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