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80號聲請人 尤恒輝 上列聲請人與 張蓮昭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系爭本票(票據號碼:CH234732、CH551365)2紙之提示日(不得早於各張本票之發票日),並應具體記載年、月、日(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若未提示,依法應不得行使追索權;且發票日前之提示,應不生提示效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