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六二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附表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附表等二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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